麦积区两名二年级的小学生在上课期间打闹,不慎导致其中一人右眼受伤。事后,受伤学生家长将肇事学生、学校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理了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身边的事儿
刘云美和高杰是麦积区某学校二年级的同班同学。2017年10月的一天,刘云美和高杰在教室里上课时互相打闹,高杰将手中的三角尺扔向坐在他前排座位上的刘云美,三角尺刚好打在刘云美的眼部,导致刘云美右眼受伤。
事发后,正在教室里上课的班主任立即上报学校,学校随即通知双方家长来到学校,一起将刘云美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刘云美的右眼角膜破损,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晶体破裂。后经司法鉴定,刘云美的伤情被评定为九级,后续治疗费用为8000元至10000元。
由于学校为学生们投保了校园责任险,投保限额为每人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刘云美的家长就赔偿问题与学校、高杰的家长以及保险公司三方协商未果,便将学校、保险公司及高杰的家长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刘云美各项损失共计192190.13元。
■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云美与高杰在上课期间相互打闹,导致刘云美右眼受伤,双方均有过错,而事故发生在上课期间,老师在场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校疏于管理也存在过错。
法院综合全案最终酌情确定,由被告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高杰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鉴于被告高杰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而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依据《保险法》规定及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予以直接赔偿。
■法理解说
麦积区人民法院台忠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原告刘云美与被告高杰在上课期间相互打闹,高杰用三角尺打伤了原告的右眼,应认定被告高杰有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原告刘云美也应对其本人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校方的责任问题,法院在审理时,从事发现场教室的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学校上课期间管理混乱,学生之间相互打闹,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却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刘云美受伤事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学校对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因被告学校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依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直接赔偿。
□本报记者景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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