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景春燕】秦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在农村向农民贩卖毒品的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刘某系秦州区天水镇某村村民。2016年5月28日、29日,刘某在本村先后两次以80元的价格向汪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小包。汪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警方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167克。此外,刘某还分别于2016年夏天和2017年上半年,在本村5次向4名村民贩卖毒品海洛因,贩卖毒品所得赃款刘某用于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2017年9月10日,刘某在四川省成都市被警方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在案件审理中自愿认罪,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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