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振峰 随着经济的发展,小轿车对于普通百姓家已经不是稀罕物,小轿车自燃事件也频繁发生。汽车行驶中自燃责任由谁承担?后续赔偿该如何进行呢?本期的《经济与法》,专门为您梳理了甘肃省的一些车辆自燃案例,教你做到防患于未然。
案例
2017年3月8日,张某从某公司花5.6万元购买载货汽车一辆。同年5月张某驾驶该车辆沿连霍高速由东向西行时车辆起火燃烧,致使车辆损坏。经天水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可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可排除放火的可能性;排除货物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机械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协商无果,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购车款、车辆购置税等6万余元。
最后法院判处,由某公司赔偿张某购车款等经济损失5.6万元,张某自己承担6300元。
说法
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吴琳法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等服务,消费者自接收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案例中,张某在购买了某公司的车辆两个多月后,在行驶途中因车辆起火损毁。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故应认定本次火灾系车辆缺陷造成。
另外,《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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