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心动办了张健身中心的会员卡,家住麦积区的杨霞怎么也没想到,为这张会员卡她却烦恼了一年多。
2015年9月,杨霞在逛街时,看到一家健身中心在做广告宣传。健身中心的彩色宣传页上印着“健身塑体”“排汗养颜”“室内泳池”“高温汗蒸”等广告语吸引了杨霞,想到自己爱好健身,健身中心除了一般的健身设施外还有泳池,可以经常去游泳,杨霞就办理了一张两年的会员卡,并与健身中心签订了书面的会员协议。会员协议上双方约定,杨霞的会员时间是从2015月10月1日起到2017年9月30日止,期间会员可随时使用,不受时间限制。
然而之后不久,杨霞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去健身中心健身时,发现健身中心还在装修,暂时无法使用。杨霞因此想要解除会员协议,要回自己办卡的钱,可她与健身中心协商退卡退款事宜时遭到拒绝。健身中心的人对杨霞说,中心装修无法使用的时间不计算在会员期内,以后可为杨霞延长会员时间。
然而,直到半年后,杨霞才接到健身中心的通知,让她去健身中心体验。杨霞来到健身中心后,发现健身中心的装修仍未彻底结束,各种设施不完善,且室内的装修气味非常大。杨霞感觉自己被欺骗了,又向健身中心提出退卡退款的要求,可再次遭到健身中心的拒绝,无奈之下,杨霞将健身中心起诉至法院。
麦积区人民法院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对杨霞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经法庭审理后认为,健身中心的行为属于违约,杨霞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理应得到支持,遂判决健身中心败诉,退还杨霞办理会员卡的费用。
麦积区人民法院张晓静:
本案中,因为杨霞与健身中心签订的“会员协议”属于健身中心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协议条款”及健身中心的广告宣传彩页中,明确承诺了健身中心除一般健身设施外,还有室内泳池,且载明了办理会员卡后开始健身的日期,以及办理后不能退费的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缔约人一方以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健身中心以格式条款约定杨霞不能办理退费,且未在协议中载明已告知签约方,法院据此认定,健身中心违约后杨霞要求退款的行为合法有据,理应得到支持,遂判决俱乐部败诉。
全民健身时代,选择去健身房锻炼的人越来越多。很多消费者会选择办理会员卡的方式健身,而因为要求提前退卡退费与健身机构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诉请解除会籍合同、退还会费的服务合同纠纷。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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