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景春燕】明明知道朋友饮酒后无证驾驶车辆,但仍然乘坐该车,发生事故受伤后,麦积区的夏某因此对自己的受伤也承担了赔偿责任。麦积区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事故发生于2017年2月4日。当天,夏某与郑某等人在同事家吃饭、喝酒,酒足饭饱之后,没有驾驶证的郑某开着同事的车,搭载着夏某等3人离开。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倾覆,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夏某受伤。夏某伤愈后,因赔偿问题将郑某告上了法庭。
麦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让夏某搭乘其驾驶车辆,属于无偿好意施惠行为,但其在明知自己饮酒后且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其过错致夏某受伤,应对夏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郑某饮酒的情况,应当能预见到酒驾的危险性,但仍乘坐该车,将自己置身危险中,放任危险的发生,夏某对自己的受伤存在过错。故法院依法认定夏某也应该对自己的损失存在过错,相应减轻郑某25%的责任,由夏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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