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与唐勇强都是秦州区一家汽车修理厂的学徒修理工。2016年7月,刘斌在工作期间与唐勇强因琐事发生口角,唐勇强遂用凳子将刘斌头部打伤。汽车修理厂负责人杨永听说学徒打架,及时赶到进行劝阻,并立即将受伤的刘斌送到医院。
住院期间,唐勇强向刘斌支付了医疗费2200元,杨永也向刘斌支付了住院费1200元。刘斌住院期间,先后花费各项费用共计45000元。出院后,刘斌认为自己的人身和精神遭受重大损害,对唐勇强和杨永的赔偿数额不满,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
承办此案后,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阐释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协商处理。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汽车修理厂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斌各项损失5000元;被告唐勇强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斌各项损失17200元。
秦州区人民法院骆鹏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中,刘斌是汽车修理厂雇佣的员工,其在工作期间与另一雇员唐勇强发生矛盾,并被唐勇强打伤头部,因此作为雇主的汽车修理厂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唐勇强在本案中因一时冲动将刘斌打伤,其具有故意的情形,因此与雇主杨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雇主,在工作中有保障雇员人身安全的义务,当发现雇员之间存在矛盾时应当及时处理,以免引起大的纠纷。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理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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