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景春燕】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春节期间儿童共同燃放爆竹受伤赔偿案件。
曹某与刘某是两名儿童。2017年春节期间,曹某与刘某共同玩耍时,刘某燃放“钻天猴”爆竹,击中曹某致使其耳部受伤。因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曹某的监护人将刘某诉至法院。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均为未成年人。在共同玩耍期间,被告刘某燃放“钻天猴”爆竹将原告耳部炸伤,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因其系无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其责任。原告曹某的监护人,明知未成年人燃放爆竹存在危险而疏于监护,也负有一定责任。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判决由被告刘某承担80%的责任,由原告曹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另外,根据原告曹某的伤情,其监护人选择继续治疗。对原告监护人担忧的曹某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应如何分担的问题,法院依法释明,明确告知其可在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提起赔偿诉讼。
眼看又到春节了,主办这起案件的麦积区人民法院刘新伟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儿童天性喜爱玩耍,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春节期间是儿童伤害事故发生的高峰期,父母等监护人更应尽到法定监护责任,也要加强儿童安全保护意识教育。孩子一旦发生伤害事故,监护人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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