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景春燕】秦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一起银行卡在国外ATM机上被盗刷的案件,通过承办法官调解,银行最终主动赔偿了客户的损失。
2015年8月,原告张女士在被告天水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凭密码进行支取消费。2017年6月26日,张女士打算通过该卡转账时发现余额不足,随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得知卡内资金在菲律宾通过ATM机分4次被盗取,共计19774.66元。张女士得知卡内资金被盗后,立即前往银行柜台进行了处理,并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事发后,张女士和银行先后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争议较大。银行认为,张女士卡内资金被盗,是因为张女士自己的信息泄露,银行最多只能承担七成的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张女士怒将银行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被告就该案事实方面并无争议,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在该起盗刷案件中存在过错,而张女士却提供了卡内资金被盗刷时银行卡在自己手里的证据。经承办法官释明,银行认识到自己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及交易安全的义务,银行发给储户的银行卡是储户据以向银行提取款项的凭证,应具有识别性和唯一性,银行有鉴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如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则构成违约。经调解,银行主动承担了违约责任,承担了张女士的损失1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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