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振峰 通讯员 王佳) 不经过业主的同意,小区物业就擅自将楼顶租赁给某广告公司设置广告牌,结果施工时遭到了楼顶业主的反对,一气之下,某广告公司将阻拦的业主告到了法院。日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小区楼顶设立广告牌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依法驳回某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今年9月,某广告公司称已与小区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达成租赁合同,将楼顶位置租与其使用,且已支付了租赁费,但在施工过程中,楼顶住户却百般阻挠,影响施工,造成侵权。为此,某广告公司将阻拦施工的住户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黄先生辩称,其作为楼顶住户,享有楼顶部位的所有权,广告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施工的行为是对住户权益的侵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某广告公司设置广告牌,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楼顶租赁合同,并未和楼顶住户达成一致意见,而该小区也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公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筑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因此,住宅楼的屋顶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委员大会的决定使用。”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该小区楼房的全体业主对楼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果要在小区楼顶设置广告牌,应征得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大会决定后,办理相关手续才能设置,仅通过物业公司是无法决定的。综上所述,广告公司只与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而未取得业主的同意,其诉请无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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