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设区城市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根据以上规定,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高于12%。
2、公积金缴存的基数、比例何时调整?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每年7月份进行基数、比例调整。需提供的资料:缴存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携带U盘拷取缴存职工数据信息,调整完毕后报送纸质调整材料和电子版数据。
3、公积金缴存的基数中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
答: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总额)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由下列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泰安市公积金月缴存最低、最高额度?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有关规定,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泰安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如下:
(1)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2017年泰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018]80号),2018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4918元,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173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550元。
(2)月缴存额上下限。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泰财住房[2013]4号)规定,泰安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各12%。因此,2018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1790元;最低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208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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