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岱峰担任审判长,与两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李某生、崔某玉、徐某水、郝某增、徐某付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据悉,该案系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后全市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16年 10月至2017年 4月,被告李某生在明知其生产的润滑油渣系危险废物且被告崔某玉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吨 260元的价格多次向被告崔某玉提供润滑油渣进行处置。崔某玉为处置该油渣,以年租金18000元的价格租赁被告徐某水位于新泰市龙廷镇某村所承包的闲置土地,并雇佣被告徐某水在该地挖掘两处用于倾倒、存储油渣的渗坑。为逃避监管,被告崔某玉多次夜间运输并雇佣被告郝某增、徐某付将油渣倾倒至该两处渗坑。后被告崔某玉等人行为被新泰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发现。经鉴定,涉案油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 HW 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类及 HW34废酸液类非特定行业的危险废液。为此,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高热值废液(渗滤液)处置费用14891538.7元,鉴定评估费用338000元,共计 15229538.7元。
在法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围绕是否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后果的大小、如何承担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艾宪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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