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9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王玉)今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将有法可依。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泰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是泰安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即将出台的第三部实体性法规。
《条例(草案)》设置明确的禁燃区域。其中,泰安市禁燃区域划定为:桃花源路暨京福高速公路以东,泰山区京沪铁路暨博阳路及博阳路与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线至唐家庄村、刘家庄村、饲马峪村、沙家岭村、亓家滩村、王家庄行政(自然)村以西,环山路以南,高新区配天门大街以北为禁燃区域。泰山景区管辖范围(含大津口乡、黄前镇、下港镇)全部纳入禁燃区域,以最大限度确保泰山景区安全。此外,将新泰市、肥城市、东平县、宁阳县城区范围纳入禁燃区域,授权两市、两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其他禁燃区域,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规定,禁燃区域的范围应依法合理逐步扩大。
《条例(草案)》还将禁燃区域以外文物保护单位、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等十类场所确定为禁燃场所。另外,将3级(含)以上重污染天气期间作为禁燃期,规定“III级(含)以上重污染天气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III级(含)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环保、气象部门根据《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
对于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及III级(含)以上重污染天气期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条例(草案)》设置法律责任,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泰安市重大公共活动有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实际需要,《条例(草案)》明确对重大公共活动燃放焰火实行许可制度。规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市或县(市、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从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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