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安徽阜阳2名少年溺亡;6月24日,郑州4名初三学生溺亡;同一天,山东泰安新泰2名少年溺亡;6月25日,广西桂林3名初中女生溺亡;6月30日,浙江温岭2个男孩溺亡……从6月23日到7月3日,短短10天,经由媒体报道的溺水事件已经造成20多名少年儿童遇难。有统计显示,近年来,溺水死亡已经成为导致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头号杀手。如何让一起又一起悲剧唤醒每一个监护人的责任,确保孩子在假期里的安全,是每年一度的热点话题。 (7月4日新华网报道)
儿童溺水案例中,看到微信群内的视频,家长们那撕心裂肺的哭声,让每一个身为父母的人痛心和落泪。养儿方知父母心,事情已出,再多的哭声也换不回孩子鲜活的生命。
几乎每年暑假在各个地方都会发生儿童溺亡事件,大多数原因都与家长疏于管理、孩子贸然野泳有关。孩子的天性都是好动的,夏天天气炎热,难免喜欢游泳、玩水,有些地方尤其是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往往缺乏泳池等正规戏水场所,于是,水库、河、湖、水滩就成了孩子们嬉戏的好去处。孩子瞒着家人结对去野泳的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由于不了解水库、河流的地势情况及无成人看护,悲剧往往容易不期而至。
每逢暑假,类似的溺亡悲剧总要在各地反复上演,俨然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这不得不让我们思考其原因。暑假期间,中小学生放假回家,监管责任从学校转移到家长手上。而家长因为忙于工作,不可能全天候看护孩子,监护缺失恐怕是“孩子溺亡”的悲剧不断上演的最大原因。
针对未成年人溺水事故的法律责任划分,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18岁的公民属于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长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未能认真履行监护责任,并且处于丧子之痛的溺亡少年儿童的家长,社会和法律往往因为同情,对其网开一面,很少对其追究责任。虽然不能说家长因此就任使危险迫近,但不对疏于监管的家长追究法律责任也确实不能足以引起社会的警示,经常见诸报端的独自在家的儿童阳台坠落事件就是一个例证。
与成人不同,未成年人尤其是不满12岁的儿童,在预判危险和控制行为方面的能力不足,这就需要监护人切实履行其教育和看护的责任,使其知晓风险、得到保护。倘若做不到且产生严重后果,理应受到责任追究。须知,监护人是个法律概念,孩子的生命并不属于父母,他们意外死亡后在追究责任时,不能总是因父母之名而一再宽容。依法追究监护人的失职责任,能够很大程度上唤醒广大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孩子溺亡这样的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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