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月日讯(记者赵兴超)近日,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一村党支书记陈某伙同村委委员兼村文书娄某、村委委员韩某受贿案,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十万元。
经过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审理查明:年月,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某村党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该村原村主任韩某某(另案处理)、村委委员兼村文书娄某、村委委员韩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从事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共同索要、收受新泰某物资有限公司经理所送现金9万元,陈某、娄某、韩某每人各分得现金3万元(后韩某某以其支付出车油费为由从娄某、韩某分得的3万元中各扣出1千元,娄某、韩某各实际分得2.9万元)。
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娄某、韩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索要、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三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已全部退,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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