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11月22日讯(记者赵兴超)近日,新泰市检察院查办的新泰市谷里镇一村党支部书记田某伙同该村支部委员兼村主任唐某、村两委委员郭某、村委委员兼报账员徐某贪污村民低保金案,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田某、唐某、郭某、徐某利用担任谷里镇某村党支书记、村主任、村委委员及报账员的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上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130362余元,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
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均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贪污的低保金已全部上缴,均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田某、唐某、郭某各判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徐某判罚金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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