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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年8月12日    徐剑东:本院受理苑香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16-08-12 00:00   https://www.yybnet.net/

2016年8月12日

徐剑东:本院受理苑香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刘铁军、王立香:本院受理原告申同聚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1103 民初 30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徐向阳、肖妍:本院受理卢振强诉你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梁加伟、李秀美、陈修山、葛平秀、陈长弟、梁加席、蒋庆坤: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鲁 1122 民初 293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宋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明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天执字第 110-2 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将被执行人宋佳名下的济房权天字第 071951号项下,位于济南市天桥区金阁花园小区7 号楼 2 单元 501 室房产作价 615540.38 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孙明杨(身份证号:370105197608131416)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孙明杨(身份证号:370105197608131416)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李友利:本院受理原告济南温泉空港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罚息58615.6 元;3、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网上备案、撤销网签等事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 日下午 15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遥墙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济南鑫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杰、董姗:本院受理的(2016)鲁 0103 民初 3172 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被告济南万迪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相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 日内。并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日照同莱经贸有限公司、日照茂海工贸有限公司、王廷普、徐子云、张志彬、徐艳: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 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巨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尹善、任淑贤、丁磊:本院受理的(2016)鲁 0103民初 4522、4523、4524 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珍珠泉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相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 日内。并分别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4:00、15:00、16: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李杜、王花敏:本院受理的(2016)鲁 0103 民初3560 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济大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六日下午 14 时(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本院第十五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商军、刘会梅、济南金亨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6)鲁 0103 民初 3403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和30 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下午 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本院第十五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华实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6)鲁0103 民初 3295 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与陈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30 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本院第十五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张霞、刘冬梅:本院受理的(2016)鲁 0103 民初2170、2176 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 时、15 时(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本院第十五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李莉: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与济南永汇纸制品有限公司、张欣钢、吴磊、潘晓艳、何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103 民初36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潘广海、周辉: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与被告陈金筑、张晓雪、赵坤、陈玥珺 、刘可心、刘玉超、周港丽、济南京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26 号)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济南杭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济南元易金属屋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与山东现代家电市场、济南现代美家居建材商城有限公司、山东现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现代物流中心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103 民初5 号、(2016)鲁 0103民初 6 号、(2016)鲁 0103 民初 7 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连金、王连君、程连新、窦宝峰: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为:一、被告王连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69970.04 元及利息 21401.15元,共计91371.19 元(计算日截止到 2016 年 3 月 20 日);二、2016 年3月 21 日之后的利息由被告继续支付,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连君、程连新、窦宝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30 日。并定于 2016 年 11月 21日 10 时 00 分在本院仲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范立坤、王川、边殿爱、王松: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112 民初197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范立坤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 30 万元;二、被告范立坤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截至 2015 年 11 月 20 日的利息112834.06元,自 2015年 11 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3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9 ‰上浮 50% 计算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王川、边殿爱、王松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限额 45 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立坤追偿。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张青: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本金 1976513.77 元并支付利息40021.96 元(截至 2015 年 11 月 21 日)。二、限被告张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 1976513.77 元为基数,自 2015年 11 月 22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张青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有权对被告张青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舜德路 1 号天泰太阳树 4 号楼 1-1402 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房权证中字第 264913 号)行使抵押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数额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23032 元,公告费 300元,由被告张青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112 民初 54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郭首丞: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郭首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本金346529.93 元并支付利息 29542.93元(截至 2015 年 11 月 21 日)。二、限被告郭首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 346529.93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1月 22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郭首丞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有权对被告郭首丞位于济南市高新区华信路 14-2号1 号楼 1-202 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 133497 号)行使抵押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数额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7041元,公告费 300元,由被告郭首丞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112 民初 111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李庆亮、苏双爽、李延平、王桂珍: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庆亮、苏双爽、李延平、王桂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本金 643986.81 元并支付利息 6008.81元(截至2015年 12 月21 日)。二、限被告李庆亮、苏双爽、李延平、王桂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 643986.81元为基数,自 2015年 12 月 22 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李庆亮、苏双爽、李延平、王桂珍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有权对被告李庆亮、苏双爽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中街南巷6 号南院 2-601 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房权证槐字第 182652 号)行使抵押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数额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10400 元,公告费 300 元,由被告李庆亮、苏双爽、李延平、王桂珍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112 民初 57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冯殿贵、刘西军、李占财、李占军: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冯殿贵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6 万元。二、被告冯殿贵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截至 2015 年 11 月 20 日的利息19898.78 元。三、被告冯殿贵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自 2015年 11 月 21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止的逾期利息,以 6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9‰上浮 50% 计算。四、被告刘西军、李占财、李占军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限额 9 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殿贵追偿。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李恒祥、崔兴民、李方海、崔殿科、赵泽福: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恒祥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79819.90元。二、被告李恒祥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截至 2015 年 11 月 20 日的利息23581.62 元。三、被告李恒祥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自 2015 年 11月 21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止的逾期利息,以 79819.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9‰上浮 50% 计算。四、被告崔兴民、李方海、崔殿科、赵泽福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限额 12 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恒祥追偿。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张林、宋自强、张芳柱、曹殿涛: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林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 99524.41 元。二、被告张林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截至 2015 年 11 月 20 日的利息31793.35 元。三、被告张林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自 2015 年 11月 21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止的逾期利息,以 99524.4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9‰上浮 50% 计算。四、被告宋自强、张芳柱、曹殿涛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限额 15 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林追偿。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解海军、马苗苗: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解海军、马苗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本金 1588319.25 元并支付利息83547.85元(截至 2015年 11 月21日)。二、限被告解海军、马苗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1588319.25 元为基数,自 2015年11月22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解海军、马苗苗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有权对被告解海军、马苗苗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 26 号龙岱花园小区6号楼 506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 168906号)行使抵押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数额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9923 元,公告费300 元,由被告解海军、马苗苗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112民初111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谢国栋、李艳丽: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谢国栋、李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本金509476.58 元并支付利息15412.37 元(截至 2015 年 11月21日)。二、限被告谢国栋、李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 509476.58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1月 22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谢国栋、李艳丽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有权对被告谢国栋、李艳丽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政府2号楼 3 单元505 及储藏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房权证中字第 282628号)行使抵押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数额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4524 元,公告费300 元,由被告谢国栋、李艳丽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112 民初 111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姚凤菊、许兴华: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姚凤菊、许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本金 1433398.45 元并支付利息 43717.44 元(截至2015年 12 月6日)。二、限被告姚凤菊、许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1433398.45元为基数,自 2015 年12月 7 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姚凤菊、许兴华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有权对被告姚凤菊、许兴华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百花小区 19 号楼 3-602 及 3-805 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 170720 号、170719 号)行使抵押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数额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18194 元,公告费 300 元,由被告姚凤菊、许兴华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112 民初 58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杜永军、程致芹、济南龙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杜永军、程致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本金 414539.34 元并支付利息14793.88 元(截至2015年 11 月 21日)。二、限被告杜永军、程致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 414539.34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1 月 22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杜永军、程致芹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三、被告济南龙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永军、程致芹追偿。案件受理费 7740元,公告费 300 元,由被告杜永军、程致芹、济南龙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112 民初 111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君上纸业有限公司、东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洁昕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树明、陈秀春: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 3 日上午 09时 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魏克珍、赵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天民一初字第 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魏克珍、被告赵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垫付款767128.51 元。二、被告魏克珍、被告赵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以 767128.51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5年 7 月1 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韩彬:本院受理原告程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112 民初22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原告程霞与被告韩彬离婚。案件受理费 50 元、公告费 560元,由原告程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孙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周刘跃:本院受理原告展明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983 民初74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石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城市人民法院

王洪霞(身份证号:370922196908081866):本院受理尚华山申请执行(2011)肥民初字第 1102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2014)肥执字第 159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传票、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为履行期限,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

肥城市人民法院

张娜发:本院受理原告沈广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921 民初 1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沈广军与你离婚,婚生女孩沈梦琪由原告沈广军自行抚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阳县人民法院

刘海霞、高培亮、弭金岭、郝俊红、泰安市旭园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曹文博、孟宪军与被上诉人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2013)泰山商初字第 671 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我院。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3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兴法:我院拟对执行的王会祥与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涉及的你名下新矿佳苑商务中心 1-1-1 号房地产进行拍卖。因联系不到你,现向你公告送达选择拍卖机构结果及召开拍卖会通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我院于2016年 7 月12 日在我院司法拍卖大厅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选择出泰安市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泰安市鲁岳拍卖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联合拍卖机构,并定于 2016 年 10月 11日 15 时在我院司法拍卖大厅举行拍卖会,通过山东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www.sdfysszcw.com)对上述标的物进行拍卖。如第一次流拍,则于 2016年 11 月1日 15 时我院司法拍卖大厅召开第二次拍卖会;如第二次仍流拍,则于 2016年 11 月 22 日15 时在我院司法拍卖大厅召开第三次拍卖会。届时,请携带有关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淑玉、徐加芳:本院受理原告泰安市康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982 民初 38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泰市人民法院

高东之:本院受理原告李传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982民初 2372 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泰市人民法院

郭秀美、翟西凤、翟西霞、翟昱炜、陈光禄、曲业玲、新泰市东方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红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 8 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汶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新泰市人民法院

王本贵、李娜、姜宁:本院受理原告高冬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你们偿还借款本金 6 万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6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岳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泰市人民法院

邹平佳源商贸有限公司、高金凤、周勇、刘建霞: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邹平县梁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

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平旺晖外架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

山东一统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勤达木业有限公司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 9 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

高春光、吝花荣、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黄河五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滨民三初字第 143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李明霞:本院受理原告仇林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邵光海:本院受理原告贾丽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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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评论:(016年8月12日    徐剑东:本院受理苑香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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