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新时期做好干部工作的基本遵循。贯彻执行《条例》,要坚持严字当头,把“四个从严”的要求贯穿选人用人工作始终。
一要从严坚持原则。《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调要牢牢把握党管干部这一根本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作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这既是放权,更是加责,必须强化公道正派的责任与担当,敢于领导、善于把关,充分发挥党委在干部问题上定战略、把方向、做决策的作用,始终围绕事业发展选人用人,着力解决“四唯”问题,保持干部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要从严把握标准。《条例》突出了好干部标准、体现了好干部导向,使选人标尺更清晰、用人导向更鲜明。要准确把握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20字”好干部标准,坚持重德才、重实绩、重作风、重公认,注重选拔敢于担当、激情干事,科学发展有思路、有作为的干部;注重选拔扎根基层、安心工作、埋头苦干,干出一番成绩的干部;注重选拔不拉关系、不走门子,作风正派、群众公认的干部,为争当科学发展排头兵、建设幸福和谐新新泰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三要从严履行程序。《条例》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程序,离开了程序的严肃性,就失去了《条例》的权威性。要坚持执行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把《条例》规定程序的实质性要求做到位、做扎实,形成系统完备、科学管用的选人用人机制。对未履行规定程序的拟选任干部人选,一律不考察、不上会、不研究,确保以严格的程序和规范的操作选准用好干部。
四要从严遵守纪律。《条例》提出的“十不准”纪律要求,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警戒线”“高压线”。具体工作中,要把执行《条例》与贯彻《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结合起来,做到有规必依、执纪必严,对违反《条例》的不正之风敢于“亮剑”,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实行“零容忍”,以刚性的纪律约束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切实增强《条例》的执行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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