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4日讯(记者 朱冰)近日,泰安市上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执行1350元/月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小时;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执行1200元/月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的津贴等,但是包含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者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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