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31日讯(通讯员臧立民唐国)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近日,新泰市环保局制定出“监督管理办法”、“七项制度”,规范环境评价机构服务行为。
该局建立环评机构“备案制度”,倡导环评市场公平竞争。所有在新泰从事环评业务单位,通过备案后方可承接业务。实行“一次告知制度”,环评机构向服务对象和全社会作出一次性告知,及时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内容。实行报告编写“限时制度”,提高环评文本编制效率。环评机构给委托单位,应全面提供真实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建立环评服务“承诺制度”,强化环评机构服务意识。建立环评服务“考核制度”,实行环评机构分级管理。建立环评机构“追责制度”,规范环评机构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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