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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病院收治了谁?

来源:黄海晨报 2012-09-21 22:38   https://www.yybnet.net/

导语:近日,上海卫生局颁布新规,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不和任何人接触等行为异常人员将成为疑似精神病患。早在2011年,京津沪深等大城市均对精神病患者开展过大规模的社会排查和控制措施。在中国的精神卫生尚未立法、精神病收治制度有待完善的现状下,还有更多问题需要解决。

谁是精神病?

中国精神病认定标准过低

世界精神病的诊断目前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生物学标准,因此,各个国家皆设立了严格的认定程序。

由美国精神病学会制定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DSM-IV)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第十版)》,被看做是世界上最权威的两大精神疾病诊断体系。作为DSM-IV修订主持人,杜克大学精神病学专家艾伦·弗朗西斯曾说:“和其他任何专业都有所不同,精神病的诊断没有明确的生物学指标,而且,一种精神病可以表现为各种症状,不同的精神病往往又有相同的表现。”

无论是美国的DSM还是中国的国家标准,它们所面临的争论皆反映出精神病学自身的困惑:缺乏客观的生物学指标,一直是精神疾病诊断的软肋。因而,各个国家对于精神疾病的认定、申请以及收治,都有严格的程序,例如:澳大利亚规定,必须由警务人员和法官能够提出认定申请;美国为卫生工作者,警务人员,朋友,亲戚,配偶或医院负责人向所在当局提出书面申请;而《日本精神卫生保健和福利法》则规定:“任何人如发现精神障碍,都可向督道府县知事提出申请。”最终的决定者则为:美国和澳大利亚由法官和法院决定,日本和印度为地方行政长官。医学诊断证明均由至少两名有鉴定资格的“精神保健制定医生”同时做出认定。

中国精神病认定标准普遍低于世界大多数国家,疑似症状持续一个月即判为精神病。

中国对于精神疾病的诊断,除了执行国际疾病分类(ICD-10)第五章“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所确定的诊断标准,亦参照中华医学会制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这比已被许多国家采用、由美国精神病学会制定的“美国精神障碍统计与诊断手册第四版(DSM-Ⅳ)所规定的标准低。以“精神分裂症”为例,中国的“症状标准”规定,至少有如幻听等二项症状,“至少已持续一个月”;而美国的标准中,如妄想、幻听等相关病症应在“二项以上,均应在一月内的(如经有效成功的治疗,限期可以较短)显著较长时间里呈现”,“病情的持续性表现至少持续六个月”。

谁会被收治?

精神病收治无立法无门槛无规范

中国精神卫生立法近三十年未能出台,草案中仍旧存在“扰乱公共秩序”等模糊规定。

中国精神卫生立法始于1985年,至2010年已历时25年。虽然其间数易其稿,但《精神卫生法》依然未能出台。在《精神卫生法》难产的同时,地方的精神卫生立法则不断出现,截至目前,中国已有六部地方的《精神卫生条例》。

201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以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例:“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然而,“扰乱公共秩序”内容却相当宽泛,《刑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包含“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等28个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则包含“破坏选举”“追逐拦截他人”等20种行为。如果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使用条件,无疑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精神病收治没有门槛,包括老年痴呆症、失眠症等400多种类型的患者都是收治的对象。

在中国,包括轻微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在内的所有人都可以被收治。这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有伤害自

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

险”标准不符。卫

生部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中,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甚至包括“拒绝接受治疗者”和“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者”,除此以外,共有包括老年痴呆症、焦虑症、失眠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等10大类72小类共400多种,所有类型患者及疑似精神病人都是收治的对象。

作为一种特殊疾病,就目前来说还没有精确的仪器可以对精神病进行指标性诊断,只能凭借病史和临床表现进行诊断,“患者”与“正常人”之间甚至根本无法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事实上,精神障碍不同于躯体疾病,如果患者自己不感到痛苦,所患精神障碍没有损害其身体健康或者不会导致其死亡,也无可能伤害自己或者他人,可以不治疗、不住院,外人不宜干涉。

强制收治缺乏程序规范,医院通常仅凭送治人单方面提供的描述,即可强行收治。

在中国,精神病院强制收治患者的程序并无规范可言。尽管国务院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对诊断结论表明不能确诊为精神障碍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不!

但这实际上是让医生肩负社会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替代法官宣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限制。

实践中,医院通常无须事先见过当事人,无须事先进行医学诊断,收治时无须听取本人的意见。仅凭送治人单方面提供的描述即可以把人强行收治起来,并不用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卫生机构的行业规则也没有对收治程序做出要求。

2005年12月20日,广州一名拥有千万家产的民营企业家何锦荣与妻子发生口角。随后,何妻电话至广州脑科医院,声称自己的丈夫疯了。脑科医院立刻派车前往并与何妻签订委托书。当天深夜,何锦荣在家中时,两个护工冲进来对他迎面一拳,接着,用手卡住脖子将他绑起送往医院,强行收治30天。

“精神病人”一旦不承认自己有“不正常的精神状态”,就会被剥夺拒绝住院的权利。

以《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为例,其第36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行使知情权和决定权应当以其有自知力为前提。”而根据该条例第47条,“自知力”是指对自己不正常的精神状态及病态行为的认识、理解和作出恰当表述的能力。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就是“无自知力”。进一步推理可以得出,以《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为代表的这类规范认为,否认自己有精神病的人,则无权拒绝住院。

谁来监护你?

监护人权利过大患者反成受害者

即使医院明知送治人是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来,也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患者出院。

中国精神病院的现行规定普遍是:必须由送治人办理出院手续,否则任何其他人(包括非送治人的亲属)都无法接出。即便医院明知送治人是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来,也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人出院。而凡是被送治的人,都被医院当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处理,丧失话语权,而送治人自动成为“监护人”。但实践中,医院往往自动推定送治人即监护人,这导致“监护人”拥有极大的权利。如果“监护人”根本不愿将已基本康复的患者接出医院,患者、甚至医院即成了“受害者”。

2007年7月12日,去北京上访的农民孙法武被山东省新泰市泉沟镇政府带回,并被直接送往新泰市精神卫生中心强制灌药、打针,精神病院院长称:“谁送来的谁签了字,才能让你走,让你家人去找你们镇政府吧。”直到母亲去世。他签下保证书后才获准出院送葬。事后,该院长对媒体证实,医院里很多病人是上访户,但是因为政府有鉴定书,他们也不好说什么。

同样,2010年,被单位强行送至精神病院长达13年、中石油北京化工研究院的工程师陈淼盛在医院猝死。据陈淼盛病历显示,他在住院一年之后病情好转,具备出院条件,其妻多方奔走都因单位不同意而失败。医院虽然承认陈早已具备出院条件,但仍坚持人只能由单位接走。事后,多名医生认为,陈淼盛猝死与长期服用精神类药品氯氮平,有很大的关系。

(网另)

期待精神病人强制收治制度完善

在目前精神病人收治程序中,通常是由“患者“的亲属向精神病院提出送治的要求,而院方接到委托后,往往首先假定“患者”为精神病人,而将其强行收治。在治疗中,如果“患者”要求出院,精神病医疗机构往往以“委托人不同意”为由不予放行,这会导致精神已经恢复正常的人或原本正常的人被继续留置、服药。在这里,“患者”的亲属在强行送治方面占据决定性的地位,医院在强行收治方面则具有绝对“发言权”,独独不考虑“患者”本人的意思。

在通常情形下,亲属往往会获得道德上的信任,医院也往往会获得专业上的信任。但是,如果法律毫无戒备地放任这种信任的话,就有可能危及所谓的精神病患者的利益,甚至可能人人自危。因为在实践中,亲属可能会与“患者”的利益一致,也可能会与“患者”的利益相左。在以前发生的几起强制收治案件中,有的精神正常的受害人就是因为家庭矛盾而被家人强行送往精神病院的。至于医院,尽管基于职业道德,其会对被收治人负责,但也不排除其为了金钱利益而只对送治人负责,如果精神病院不能很好地“把关”的话,一个精神正常的人是完全有可能被强制收治的。而一旦被强行收治,所谓的“患者”就完全被贴上了“精神病”的标签,更加丧失了话语权,其要求更加无人理会。在邹宜均一案中,由于其家人要求医院不得让病人与家属以外的人见面,医院对此言听计从,导致任何人包括析原告之前委托的律师都不能见到邹宜均,精神病院成了一个与世隔绝的地方,这简直比住进监狱还可怕。这种状况应当引起法律的重视。相比起人性之善,法律更应当看到人性之恶,从而设计出更为严密的制度,为那些有可能遭受侵害的人提供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对精神病“谈虎色变”,并以“爱”的名义将精神病人甚至疑似精神病都认定为需要看管、强制治疗的对象,而很少从其权利的角度出发设计相应的制度。这一点在精神病人的强制收治程序上尤其明显。希望邹宜均一案能够促使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更希望《精神卫生法》尽快出台。

快评

本期主持:杨辉rizhaoyanghu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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