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国梁 通讯员刘强) 近日,一笔金额为8529.36元的养老保险基金从莱芜市划转到新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参保职工杨先生顺利完成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市转移手续,这标志着《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在莱芜市顺利启动,结束了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市转移“只转关系不转钱”的历史,参保人员将真正实现“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要求,从2010年10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应随同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两部分资金,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跨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要看参保人员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
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首先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用人单位或本人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其他的转续程序,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办理时限,避免了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
《实施办法》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办法,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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