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泰安全媒体评论员 青衫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部分企业为了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采用招非全日制员工、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试用”员工,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工人日报)
“试用期”与“试岗期”,一字之差,天壤之别。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法律层面并不存在“试岗期”概念,无薪试岗违法是不争的事实,且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面对法律的强制规范,一些企业依然选择铤而走险,实施“无薪试岗”,根源在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疏漏。在就业市场当中,绝大部分个体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相关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有所倾斜,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平衡。无薪试岗既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壮大,还可能会沦为职场新套路。所以,与其为违法行为找理由,不如完善用工制度,发挥试用期应有的作用,让员工和企业相互了解、选择,让“对的人”进入“对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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