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 日,泰安市泰山区检察院对四起危险驾驶案件的不起诉决定进行了公开宣告,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了公开宣告活动。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燕某某等四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经检测,秦某某等四人血液酒精含量均在 1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四人不起诉。
宣告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公开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对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了释法说理,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四名被不起诉人均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给予自己宽大处理的机会,承诺今后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被邀请的人民监督员对宣告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并表示本次不起诉公开宣告活动,程序合法,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又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泰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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