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请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扣留车辆的人员到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违法行为处罚处理(被扣留车辆明细附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符合拍卖要求的机动车进行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对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附:被扣留车辆明细(共803辆)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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