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7日讯(通讯员 李坤)近日,泰安仲裁委收到某药企的协助函,请求为其申请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尽职调查提供协助,具体事项为对该公司近3年内涉及的仲裁案件情况提供说明。
企业尽职调查是企业获得风险投资和企业上市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到企业价值评估和项目的运作,必须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接到协助函后,泰安仲裁委高度重视,安排工作人员着手办理:指派联络科人员与企业进行对接,研究具体诉求指引;安排立案室及档案室管理人员对其申请事项进行数据统计摸底,查看是否有涉仲裁案件;做好合法合规审查,对照《证券法》《公司法》对拟上市公司的法定要求,明确申请披露事项涉及的法律规范、权利义务、合规流程。
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是仲裁的重要原则,《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据此,泰安仲裁委工作人员告知该药企,企业有权查询本企业作为当事人的仲裁案件,同时为保护商业信息,防止对信息的不当披露,企业如需查询相关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涉案信息,应取得相关人员的本人授权。上述事项有条不紊进行,一小时内,泰安仲裁委就完成了相关查询说明的制作并交给该企业工作人员。
企业尽职调查协助服务,涉及到被查询企业主体资格,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等。疫情特殊时期,泰安仲裁委积极依法依规协助企业完成相应的尽职调查内容,为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真正做到防疫仲裁“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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