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坤
仲裁规则,指规范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及此程序中相应的仲裁法律关系的规则。它的基本功能是为当事人提供一套科学、系统、明确的仲裁程序遵循,便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程序中使用和遵循,以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受理、审理和裁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纠纷提供遵循,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泰安仲裁委践行仲裁为民理念,本着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仲裁服务的宗旨,针对当今商事交易多元化模式的变化,为快速解决当事人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顺应商事仲裁实践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仲裁规则,不断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影响力。下面以“胜诉方可以主张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以及“简易仲裁程序”两个规则条款为例,解读仲裁规则,体验仲裁规则在推进程序高效运行、节省当事人的仲裁成本的特点。
胜诉方可以主张
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经济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诚实信用是维持与发展经济法律关系的根本要求。《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突出诚信原则,败诉方要承担包括律师代理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必要的费用,让不守市场规矩的当事人承担必要的代价。《仲裁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可以裁决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是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也有责任的除外。首先,律师费应当是因该仲裁案件而发生的。申请人在仲裁中主张律师费时,必须向仲裁庭表明该费用是因为该仲裁案件而发生的,一般情况下需要将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作为证据向仲裁庭提交。其次,只有胜诉方才有权利主张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最后,仲裁庭有权对律师费的金额进行调整,要具体考虑案件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实际工作量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简易程序 便捷高效
《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章规定了简易程序,该程序适用范围:一是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二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差距较小的;三是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本会主任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要求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决。另外,根据案情和当事人需求,泰安仲裁委还设计了个性化仲裁程序,也就是快速审理机制,仲裁规则第八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依照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提前进行,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或询问笔录证明双方同意从快从简审理的,或者要求书面审理的,可不受本规则规定程序和时限的限制,由当事人选定或由本会主任直接指定仲裁员审理案件,并适时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
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也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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