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董文一 通讯员 李坤
目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为了更好地帮助市民了解这4种解决方法,泰安仲裁委工作人员以案例方式进行解读,指导当事人正确选择维权渠道。
和解
“你我有事好商量”
李经理从马经理的店铺购买太阳镜共50架样品,2人约定该批样品出现瑕疵质量需退货。签收后,李经理因为该批样品透光性差而退货,经双方协商,马经理同意退货。
该种方式称为“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它是民事交往中经常运用的一种解决方式。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调解
“咱们请调委会主持公道”
马经理更换透光性好的太阳镜后,李经理从马经理处购进600架,但该批次商品大部分镜架出现了质量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后来找到商城调解委员会,经调解达成了协议,李经理退回600架瑕疵太阳镜。
该种方式称为“调解”,它是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矛盾双方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他们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诉讼
“去法院打官司”
收货后,马经理迟迟不结清货款,李经理只得将其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马经理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这种方式称为“诉讼”,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和解和仲裁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仲裁
“不伤和气静悄悄”
李经理和马经理订立了批发3000架改良版太阳镜的买卖合同,其中合同条款关于违约责任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解决”。后该批太阳镜又产生了质量问题,李经理向泰安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决马经理承担违约责任,对李经理进行赔偿。
这种方式是仲裁,具有公正合理、快速高效等特点。仲裁不公开审理,案件审结之后也不向新闻媒体公布,充分保障双方的私密性,像处理家务事一样内部解决,既要公正合理,又要让大家不伤和气,更保守秘密。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保密、一裁终局,裁决结果与法院判决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需要说明的是,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只有经过法院司法确认或者仲裁委仲裁确认后才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调解、仲裁调解的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和判决书一样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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