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9月11日讯(记者王坤)近日,泰山区法院对被告人泰山区邱家店镇迓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成武受贿案一审宣判,以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成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追缴其受贿所得赃款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成武于2004年11月至2017年12月任邱家店镇迓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在村高层主体工程承接、旧村改造房屋出售、旧村改造楼房电梯装配项目承揽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他人索要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成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现正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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