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群众反响强烈的文明养犬问题,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动真格”,对携犬外出、准养登记、进出场所等文明养犬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轻则罚款重则收容犬只。
《条例(草案)》指出,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应按规定为犬只办理准养登记,注射狂犬病疫苗。未按规定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并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容犬只。未按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督促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仍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携犬只出户应当用不超过两米的牵引带牵领,主动避让路人,并及时清除犬粪;严禁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不得随意遗弃犬只。对于携犬只外出未按规定牵领的,《条例(草案)》指出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容犬只。携犬只外出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还指出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此外,《条例(草案)》还强调,携犬只乘坐电梯或者到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王玉 通讯员 孔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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