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董文一 通讯员 李坤
选择仲裁员是仲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选择仲裁员是仲裁法赋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直接关系到仲裁案件能否公正、及时地进行,当事人对此不可掉以轻心。
《泰安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应当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指定。当事人应当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另外,当事人可以共同协商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选择仲裁员应把握3条原则:
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仲裁员均是仲裁委员会从资深的经济、法律专业人士中聘任的,因此,仲裁员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但由于仲裁员的职业不同,其熟悉的专业知识也不同。选择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案件,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从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如果,当事人选择专业知识不熟悉的仲裁员,比如选择建筑方面的仲裁员来审理金融案件,即使这位仲裁员很想把这个案件审理好,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也往往难以胜任。因此,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十分慎重。
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由于对方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仲裁程序中止,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害无益。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仲裁规则对选定仲裁员的时间有限制。仲裁委在受理案件后,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送交的仲裁员名册必须仔细阅读,必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慎重选择,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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