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李庆林
近期,正在人社部网站公开征集意见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明确,未根据本条例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付万分之五的利息。逾期不支付的,按拖欠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据《新京报》)
根治欠薪问题形势依然严峻
工资是广大农民工的主要收入来源甚至是唯一收入来源,既关乎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又关乎农民工家中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生存质量。
治理欠薪,国家这些年出台了很多举措,也祭出了法律手段。2011年,“恶意欠薪”被写进刑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用法律手段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法律条文很严密,法律手段也不缺乏,但是欠薪问题并没有从根源上得到解决,甚至有的地方、有的行业出现“年年治理、年年欠薪”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部分企业确实遇到经营困难,难以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另一方面是部分企业故意拖欠工资却没有受到及时惩处,产生了侥幸心理,甚至还引来效仿,导致欠薪问题屡禁不绝。
“加付利息”,虽是应有之义,却是一种进步
从条例全文来看,既明确了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也对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详细的规定。其中,一些细节性规定也值得称赞,比如说拖欠农民工工资拟规定每日加付利息,这对农民工群体来说是大大的福音。
过去,对长时间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而言,只要能拿回被欠工资就心满意足了,根本不敢奢望利息。一方面,农民工大概忽略了欠钱计息这样的常识;另一方面,担心索要利息激怒欠薪方,更难讨回工资。条例拟规定“加付利息”,虽是应有之义,却是一种进步。被欠的薪水,本来就是农民工的合法所得,这笔钱无论存于银行还是用于投资,都会有利息等方面的正常回报。如果欠薪方不支付利息,对农民工而言就是一种经济损失。“加付利息”让这种损失得以避免,农民工实际收入增加,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对欠薪方来说,占用农民工工资就应支付资金成本,这与其从银行借钱支付利息的道理并无二致。现实中,不排除某些欠薪方是为了得到利息收入而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资成为了欠薪方的获利之道。如今,条例拟规定“加付利息”,无疑增加了欠薪成本,或将倒逼一些单位或“工头”不敢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后尽快支付工资。此外,条例中“加付赔偿金”等规定也会对欠薪方形成更大压力。
保障农民工工资还需解决深层次问题
说到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难根治,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方面存在多角债问题,即由于债务关系异常复杂,一个环节出现资金短缺,通常会造成多个单位陷入债务纠纷,而弱势的农民工往往成为多角债的最后“牺牲者”。从这个角度而言,保障农民工工资还需解决深层次问题。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2019年要基本实现农民工实名用工、按月发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全覆盖,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民工工资无拖欠。有这样的时间表,无疑是一个好消息,期待在充分征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上述条例的各项拟规定能尽快敲定,并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而有了按日计息等系列举措后,也需要消除制度与执行之间的落差、错位等问题。这也有待扎牢制度的口袋,夯实用工单位、出资人、合伙企业乃至地方政府等各方的责任,并以严密的制度督促落实,用严厉的罚则规范行为,进而更有力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澎湃新闻:让用工方得不偿失,才会刹住拖欠农民工工资歪风。
网友“斯远”:对那些只顾打自家的小算盘,习惯了拖欠挪用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来说,仅仅按日加付万分之五的利息,未必能形成足够的震慑。
网友王俊勇:治理欠薪,法律要“提速”。劳动者的工资一旦受到拖欠,法律要及时出手,让欠薪企业付出代价。只有企业不敢欠、拖不起,欠薪问题才能不再是问题。
新闻推荐
本报泰安8月20日讯(见习记者程旭)近日,有市民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反映泰安高铁安居小区A区,消防通道被部分私家...
泰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泰安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