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美、黄诗镇:
我单位已于2019年8月15日与姜玉霞,身份证号:370902197712131525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案号为(2010)泰山商初字第714号执行案件项下你们尚欠我单位的执行款310462.17元及相关执行权利转让给姜玉霞,请你们自即日起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姜玉霞。特此告知。
泰安市圣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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