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两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依法对当事人华某某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予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
当事人华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收到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明确规定举证期限截止到开庭前。该案于2019年3月19日开庭审理,并于4月26日进行第二次法庭调查。上述审理程序结束后,华某某又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华某某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合议庭经责令其说明理由并审查后,认为其逾期提供证据非因客观原因,已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虽然华某某提交的部分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应予采纳,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华某某罚款1万元。
依照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与基本事实相关,尽管在证据法上不产生证据失权的后果,但其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是对司法公信权威的漠视,既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又拖延了诉讼进程,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的评价和相应的惩罚。王勇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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