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董文一 通讯员 李坤
近日,市民王先生就仲裁案件开庭审理是否公开的问题来到泰安仲裁委进行咨询,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为王先生作了答复,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据此规定,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方式分为两种,即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采用“以不公开审理为主、以公开审理为例外”的原则。
据工作人员介绍,仲裁案件开庭是否公开,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绝大多数情况下,仲裁不公开进行;二是有条件地公开,即当事人达成公开进行的协议时可以公开进行;三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绝对不允许公开进行,即使当事人达成公开的协议也不得公开进行。
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只允许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有关专家、翻译人员以及审理本案的仲裁员参加,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与报道。仲裁不公开进行,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惯例。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不仅要求仲裁庭在开庭审理 案件时不公开进行,而且对争议的裁决也应当不公开宣告。
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审理这样的纠纷会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商业秘密,如果仲裁实行公开审理制度,允许外人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显然不符合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而不公开审理,即不允许他人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开庭时间地点不公告、裁决结果不公开,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仲裁庭开庭审理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大区别在于:仲裁庭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只有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才能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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