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
本报4月16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董文一 通讯员 李坤)去年,泰安仲裁委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636件,同比增长20%,调解和解率达到62%,同比增加了3个百分点,彰显了仲裁调解制度的优势和特色。泰安仲裁委注重调解优先,发挥仲裁调解特色和优势,坚持“能调则调,调裁结合,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原则,寓调解于仲裁全过程。
据泰安仲裁办工作人员介绍,除了仲裁调解书同法院的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外,仲裁调解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色:一是解决纠纷的和谐性。泰安仲裁委依照《仲裁法》制定了仲裁规则,其规则把公正和谐高效地化解民商事纠纷作为仲裁调解的基本理念,分为协议和解、自行和解、仲裁庭主持调解等,以调解为重要方法,变对抗为磋商,握手言和,让更多的当事人理解仲裁的和谐属性。二是多元对接,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文件)规定:“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由该仲裁委员会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按照公平中立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精神,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行政机关调解的,以及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又需要赋予法律约束力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予以确认,依法赋予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仲裁调解过程环节的灵活多样性。为改变仲裁调解的单一性,泰安仲裁委在仲裁实践中建立了多渠道全程调解机制。对于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调解组织调解;对于事实清楚、关系明确、简单的小额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在组庭前调解,形成了先行调解、全程调解、仲调对接、全员调解、调裁结合等灵活多样的解纷格局。
据介绍,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在我国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儒家思想关于“和为贵”的理念构成了中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哲理基础。调解中只要严格遵守当事人自愿自决原则,可以不拘泥任何机械模式,一切以有利于纠纷“公正、和谐、高效”地解决为标准。
欢迎关注泰安仲裁委
微信公众号
新闻推荐
□通讯员王欣欣报道本报泰安讯为夯实农村交通安全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泰安市公安...
泰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泰安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