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惠:
你于2014年2月24日与我单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记者村B1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购房款644165元。合同签订后,你支付194165元首付款,剩余房款45万通过向泰安市工商银行火车站支行申请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自2017年1月,你未按期归还泰安市工商银行火车站支行贷款本息,导致泰安市工商银行火车站支行从我单位在其开设的账号中扣款,截止2018年12月份,共扣划贷款本息71406.06元。我单位向你送达还款通知,但是按照你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留存的地址及电话、你的户籍地址送达,无人签收。我单位于2018年9月5日公告送达还款通知书,告知你于收到通知七日内向我单位偿还银行代扣的贷款本息,否则我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截止现在,你尚未向我单位偿还。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三第二条的规定,我单位向你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郑重告知如下: 1、自本通知送达你时,你和我单位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2、请你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腾空所购买的房屋并向我单位支付代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否则,我单位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特此告知。
联系地址:泰安市岱岳经济开发区振兴路记者村
联系电话:8289117 13583800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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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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