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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人权利知多少

来源:泰安日报 2019-01-11 10:37   https://www.yyb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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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李坤

最近,很多市民前来咨询如何申请仲裁立案问题,对于自己作为申请人的权利了解不是很多,仲裁与诉讼在程序上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对于那些参加仲裁的当事人来说能够行使的权利与诉讼时又大不一样。那么,关于仲裁案件当事人的权利有什么?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请求仲裁机构公平裁断的权利。申请人有申请仲裁权,被申请人有答辩权。

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3.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有权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有权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4.申请仲裁员回避权。对仲裁员依据《仲裁法》第3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5.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收集证据,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

6.进行质证的权利。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7.进行辩论的权利。在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反驳对方的请求。

8.约定不开庭仲裁和公开仲裁的权利。

9.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

10.自愿调解权。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11.自行和解权。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12.申请执行的权利。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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