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姜言明刘涛
本报通讯员刘庆伟
10月17日上午,泰山区法院在该院第七审判庭,对被告人分别为宁某某、刘某某等的15件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5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案件审结并宣判距离立案只有9天,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是泰安中院试行“三三”刑事速裁机制促审判质效提升的生动写照。
为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期,泰安中院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研究制定《关于认罪认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规定(试行)》,探索试行以“三提前、三集中、三简化”为主要内容的“三三”刑事速裁机制。
一审刑事案件登记立案后,对于公诉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或立案部门认为可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由刑事员额法官提前介入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适用速裁条件且被告人在案的,按速裁程序审理。初步审查在登记立案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该院刑事员额法官及其司法辅助人员可灵活采取电子送达、集中送达等送达方式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经释明被告人表示同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刑事速裁条件的,一并告知被告人庭审时提交社区居住证明、平时表现证明等材料,提前准备可能缴纳的罚金。
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时,对于同一罪名的多起案件,可以采取多案集中开庭审理的方式,除涉及核实当事人身份、被告人最后陈述等个性化环节须单独进行外,其他庭审环节批次进行,以避免重复劳动。
对于同一罪名的多起案件,采取集中宣判方式。集中宣判地点一般在法院,既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待需要交纳罚金的被告人准备好罚金后于当天或第二天进行。
对犯罪情节较轻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集中向看守所送达执行,集中收监;对于判处管、缓、免等非监禁刑或单处罚金的,集中向所在社区等社区矫正组织送达,做好工作衔接,防止漏管脱管。
对于多案集中开庭的,除为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而分别核实被告人身份、分别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外,其他环节均进行简化。法律文书可适当简化,可采用格式化或要素式裁判文书,文书结构相同,共性内容相同,仅填表式完善不同被告个性化信息,即可完成裁判文书制作。同时允许各基层法院自行研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文书样式。
由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宣告缓刑案件占比较大,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社区调查并出具社区矫正意见,需要花费一定时间。为提高刑事审判效率,《规定》(试行)明确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可以告知被告人开具社区证明,拟宣告缓刑的可根据社区证明简化社区调查程序。
据了解,泰安中院自试行“三三”速裁机制以来,有效促进了刑事审判提质增效。以最早试行该机制的泰山区法院为例,今年1-10月,该院已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321件,占所有刑事案件的62.6%;平均用时9天,较按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平均用时缩短36.2天;服判息诉率达96.9%,高出按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12.8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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