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安仲裁委受理了一起石膏购销合同,泰安市A石膏公司与石家庄某公司签订了石膏购销合同,后因石家庄某公司无法履行合同,A石膏公司到泰安仲裁委立案,要求石家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庭审过程中,泰安石膏公司向仲裁庭申请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部分先行裁决,仲裁庭针对双方确认的往来凭证先行裁决支付该部分购销款项。
仲裁裁决还有哪些类型?记者带着疑问采访了泰安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仲裁作为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方式,是现代社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途径,具有独立、高效、专业、经济、保密、无地域管辖、域外可执行等特征。泰安仲裁委员会是由泰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始终秉承着“快捷高效、专家办案、保守秘密、一裁终局”的专业精髓,彰显着“和谐仲裁、公信如山”的时代价值,发挥着“替政府分忧、百姓解困”的积极作用,成为法治泰安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如果说市民希望通过仲裁这种途径来解决自己的各种纠纷,那势必会产生“仲裁裁决”给出市民一个“结果”。这里的“仲裁裁决”便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在审理终结时所作出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书面决定。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据工作人员介绍,仲裁裁决根据性质、内容、效力、作出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先行裁决、中间裁决、最终裁决、缺席裁决、合意裁决等几种类型。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中间裁决就是在仲裁过程中对管辖权事项、仲裁程序事项、回避等问题做出的裁决决定,一般不涉及仲裁实体内容,主要以决定形式作出;仲裁庭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合意裁决是指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这几种裁决区别关键在于仲裁庭作出的这份裁决书的基础与其立足的角度。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董文一 通讯员 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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