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9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王玉 通讯员 孔妍)备受期待的泰安市第二部实体性法规《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9日召开的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以全票表决通过,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有望于年内施行。
《条例》共设5章44条,明确规定了“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选择抗逆性强、节水耐旱、抗污染、耐水湿的庇荫乔木等,适当配置花灌木,优先选用乡土和适生植物,合理栽植外来植物,体现生态环保要求和地方特色。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为实现对绿地面积最大限度的保障,我们经与市住建、规划、园林等部门多次沟通,将‘新建居住区、学校、医院、机关团体、部队、疗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为百分之三十五。”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栋梁说。
针对目前随意侵绿、毁绿较为普遍的现象,《条例》创设了一些符合泰安实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针对“损坏花草树木,擅自修剪、砍伐树木,损坏绿化设施,在绿地内种植蔬菜,在公园、游园内水域游泳、垂钓、洗涮衣物”等毁绿侵绿行为,《条例》都给予“责令停止侵害、罚款、承担赔偿责任”等处罚。对于建设项目未达到规定绿地率标准的,《条例》明确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条例》明确“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态环境是泰安最大的优势、最宝贵的资源,也是未来发展的潜力和希望所在”“努力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让市民走在绿树成阴的大道上,真正体会到党委政府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市委书记崔洪刚多次调研泰城建设和绿化工作时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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