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8月7日讯(记者王坤)8月7日,岱岳区人民法院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岱岳区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505件,执结案件2548件,执行到位金额9.6亿元,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333件。
据介绍,岱岳区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了坚持党的领导,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执行质效水平;加大惩戒力度,彰显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强化智慧法院建设,提升执行信息化效能;严格办案程序,扎实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
“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组建以执行法官为主导的执行团队,优化执行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创新推行确定执行网联员制度,建立村镇片区协同执行网络,实行集约化执行模式。”发布会上,岱岳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邓建强介绍说,积极推进执转破工作,专门到深圳先进法院学习取经,目前执转破工作已顺利开展,第一批“执转破”案件涉及3家企业,涉及执行案件277件。大力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减少拍卖中间环节,受众更多更广,竞价更加充分,大大提高了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今年以来委托网络拍卖132件次,已成交38件,成交额9377万元,成交率73.68%,为当事人节约佣金346万元。
邓建强介绍说,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聚焦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坚持综合施策与精准施策相结合,坚持重拳出击、加强惩戒,推进执行攻坚常态化。今年以来,先后组织开展了涉民生、涉金融和“节日执行”等集中清理、专项整治行动22次,实结案件285件,专项执行活动实际执行到位案款1亿1千万元,一大批“钉子案”“骨头案”有效执结。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全方位、多形式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加强对有关人员市场准入、任职“两代表一委员”等环节的失信审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截至目前,公布失信被执行人336人次,限制高消费3439人次,拘传、拘留189人次,强制腾退37件次,扣押车辆等动产45件次,委托评估155件次,移交公安按涉嫌执罪处理3件次,按拒执罪追究1人次,执行救助31人次8万元。
据介绍,岱岳区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要求,着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为推动全区“在全市走在前列、在全省位次前移”做出新的贡献。
案例一
案例二
119名员工申请执行山东某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难案例)
案例四
赵某某与朱某某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不能案
吴某某、张某某与赵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不能案
案例五
基本案情:山东某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于某某等119人劳动报酬300余万元。于某某等119名公司员工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案情后依法判决该公司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判决生效后,山东某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于某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山东某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财产线索,但因该公司涉及多起经济纠纷,其名下房产、土地等财产均已被查封保全,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经过对执行线索逐一排查,法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山东某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经执行法官多次组织职工代表与山东某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协商,沟通案情,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付款协议,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涉及多起经济纠纷,其房产、土地等财产均已被查封保全,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消除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不了解而产生的不信任感,增加公开、透明度,执行法官邀请职工代表全程见证执行,职工代表亲身感受到执行工作的辛苦,积极提供执行线索,最终发现被执行人的部分补偿款未冻结。本案历时三年,几经波折,在执行法官锲而不舍的努力下,119名职工终于拿到期盼已久的“血汗钱”,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赵某某故意杀害朱某某之子朱某,法院认定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并判令其赔偿朱某某等附带民事赔偿50余万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13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赵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线上查询被执行人赵某某银行、网银、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月16日经过调查反馈,被执行人赵某某已被执行死刑,没有遗产。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年事已高,夫妻二人均患有疾病,且因儿子被杀害,需抚养年幼的孙子,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朱某某家中实际情况,法院给予朱某某司法救助9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被执行死刑,且其名下无任何财产。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人调查,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
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执转破案
案例三
石某某与齐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不能案
基本案情:齐某某之配偶宋某某向石某某借款3万元,宋某某在案件审理前死亡,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宋某某和齐某某夫妻共同债务。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齐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齐某某签收后,未实际履行。经过实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齐某某无固定工作,靠打零工维持生计,现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村中唯一住房系违章建筑,面临拆除。村委出具证明证实被执行人齐某某、生活非常困难,无实际履行能力。另外,齐某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我院还有五件。
典型意义:本案中齐某某确实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家庭生活困难,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基本案情:吴某某、张某某与赵某某因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法院判令赵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赵某某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赵某某送达执行手续,此时赵某某正在监狱服刑。法院经线上线下查控,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某某银行存款2500元,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的一辆车已报废,2016年11月16日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某某纳入失信名单。赵某某家人2013年离家后无法联系,赵某某出狱后亦下落不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赵某某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患有疾病,两个未成年子女还在上学,家中生活困难,还欠下大量外债。自2017年至今,已对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司法救助两次,共计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出狱后现下落不明,扣划执行少量存款后,穷尽执行措施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属执行不能。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也将定时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债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岱岳区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80余件,涉及债务5500万余元;在泰山区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四件,涉及债务1900余万元;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造成亏损。2018年4月26日,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岱岳区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岱岳区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执行转破产决定书,将申请人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岱岳区法院管辖审理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2018年5月25日,岱岳区法院受理了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指定该企业的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目前,管理人正在进行清产核资、审查债权、测算职工权益等工作。
典型意义:“执转破”制度,又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有80余件执行案件,债务7400万余元,已资不抵债。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挽救企业、化解社会矛盾,现已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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