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涛通讯员艾宪冬报道
本报泰安讯6月22日上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推行的“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一审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试点工作情况。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28日制定出台《关于实施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意见》,自6月1日起在全市法院推行“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
该《意见》赋予当事人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选择管辖基层法院的权利。自2018年6月1日起,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规定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进行选择,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泰安市辖区其他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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