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但已经办理了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置换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置换”)。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置换的借款人和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
第三条 申请置换的商贷仅限泰安市“工、农、中、建、交”五家商业银行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市中心原则上同行办理置换;各分支机构可以选择跨行置换。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置换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公积金贷款置换业务中凡涉及房屋评估的,由公积金中心准入的房产评估公司办理。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置换的借款人应符合《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贷款文件的规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的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已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已达到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时间。
2、借款人的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没有逾期还款记录且个人征信符合中心贷款办法的要求。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置换额度不得超过原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申请置换时剩余的借款本金,并应符合《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置换的期限执行《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置换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置换除提供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外,还需同时出具以下材料:
1、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的书面证明、借款人此笔商业住房贷款的正常还款记录和截止公积金置换贷款申请日的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的证明。
2、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借据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公积金贷款置换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置换业务流程
1、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委托的贷款经办银行窗口提交置换申请。
2、经办银行受理公积金贷款置换申请后,进行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审查,并按中心规定流程进行审批。
3、贷款审批完成后,经办银行通知借款人及时结清原商业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同时办理有关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4、经办银行审核借款人原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单据原件并存档后,直接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个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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