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16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王玉)日前,泰安仲裁委员会第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了解到,《办法》在仲裁收费标准、仲裁标的额确定、仲裁费用减缓缴纳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泰安仲裁委将致力于在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中,进一步显现民商事仲裁公正、高效、节省的特色优势,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仲裁法律服务。
此次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办法》凸显发挥仲裁处理民商事纠纷的便捷性、经济性,以节省当事人的救济维权成本。这次修改明确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高于诉讼费的,参照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确定的标准收取仲裁受理费;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低于诉讼费的,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执行鲁价费函(2016)120号文件确定的标准。
适应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明确调解和解案件仲裁收费标准,以和为贵,鼓励调解和解。仲裁突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倡导和谐仲裁,近几年仲裁委在推进全国仲裁“两化”试点工作中,开展了函告和解、仲裁确认等业务,多元化解纠纷,仲裁案件调解和解率达到59%以上。结合《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参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关于调解和解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的精神,这次修订增加了仲裁调解和解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内容。《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经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促成的调解和解协议、或者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前自行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共同申请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的,参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受理费减半收取;仲裁庭开庭后调解结案的,参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受理费减半收取;依据调解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适用此标准。
对弱势群体实行仲裁救助,是《办法》的又一大亮点。《办法》规定当事人为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或民政部门主管的福利企业的、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生活经营难以为继的等几种特殊情形,提供充分证明,经会议研究批准,可以减交缓交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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