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泰安全媒体评论员 程帅/文 赵坤/图
在去年北京市三中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中,一人一年在该院辖区基层法院内起诉了34起案件。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三中院召开的2017年消费者权益纠纷审理情况的通报会上了解到,虽然法院此前在实践中倾向于支持职业打假,但是过去的一年,针对“牟利性打假”,法院也在逐步进行限制。(据《新京报》)
人们在日常消费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假货,虽然能求助市场管理部门,但对于维权打假,消费者往往疲于应对,这时,“牟利性打假”队伍站了出来,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但这种为了赚钱而打假的行为是否合适?值不值得鼓励?
“牟利性打假”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近年来,“牟利性打假”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参与者越来越多,甚至有市民自发组建“打假联盟”,但这种打假未必会受到法律保护。
之前曾有媒体报道,某职业打假人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并封存,随即以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并10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故驳回购买者10倍赔偿的诉求。购买者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些人看来,这样的司法判决没办法理解,似乎是在“纵容”卖假货。实际上,去年8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该规定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牟利性打假”不应倡导
“牟利性打假”表面上看起来是在维护市场公平、打击假货,实际上具有潜在危害,不应倡导。
首先,专门依靠大批量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实现利益获取,这样的行为可能引发事实上的敲诈勒索。比如,只要商家给予打假人好处就不再举报,否则就老是纠缠。本着“和气生财”的原则,商家和打假人容易达成一致,假货商家出资“息事宁人”,打假人不再纠缠,并没有取得净化市场的作用。
其次,“牟利性打假人”与社会所期待的惩治造假、售假有不小的差别,大量案件着眼于商品标签标识、宣传用语、专利号问题之类的瑕疵,而非对群众意义更大的质量问题。去年3月份,泰安一销售民俗工艺品的电商被一网购人员要求索赔,原因是其网页描述内容当中有“求福求财”等词语,称违反广告法。后来,经过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网页上使用的“求福求财”、“生财旺财”等词语,并没有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也不属于封建迷信用语,驳回了投诉人的索赔要求。
由此可见,“牟利性打假”容易偏离打假轨道,从公益沦为纯粹牟利,不应提倡。针对职业打假,最高法办公厅在2017年发给相关部门的答复意见指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治理假货还需社会合力
限制“牟利性打假”,不让消费者的权益受损,还需社会合力,齐抓共管。
首先,从法律的执行力下手,增强对消费者投诉维权的响应,让消费者的每一起投诉和维权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相关监管部门应增强对商家和产品的常态化监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商家依法严惩,构筑起一道严密的“防火墙”。
其次,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建立假货网络台账,不给售假等行为以生存空间。相关部门应利用技术手段编织一道道过滤网,增加打假方式,去除假货。
再次,健全举报制度,多种举报手段并行,让打假的网越织越密。同时,要采取制作公益广告、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道德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此外,积极推动广大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感,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让社会道德意识成为限制售假行为的有力补充。
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近年来,职业打假人呈现出规模化、专业化态势,而且主要关注的是显而易见的标签瑕疵、宣传用语等问题。在此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是否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实践中争议较大。
华声在线:诚然,“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对商家的售假行为有很大的震慑作用,但“职业打假人”不停地重复投诉和诉讼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的过度占用,也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和发展。因此,对“职业打假人”进行限制很有必要。
凤凰网:需要思考的是,谁给了“牟利性打假”空间?很显然,是市场假货横行的乱象,养肥了“牟利性打假”现象。治理“牟利性打假”之后,需要填补打假的空白,这就需要采取更多打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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