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1月29日讯(记者薛瑞)25日,泰山管委发布关于修订《泰山景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对泰山景区管辖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及适养区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定。今后,黄前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等,均禁养畜禽。
《泰山景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泰山景区管辖范围内划定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对象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即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
其中,禁养区具体划定范围为:泰山风景名胜区(涵盖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黄前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大津口乡大津口岭以北区域;村街管理中心管辖的四个村(居)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具体划定范围为:大津口乡大津口岭以南至关西岭以北之间的区域;各乡镇、村庄居住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外围500米范围内区域;交通干线500米范围内区域。限养区和禁养区发生区域重叠的,其重叠区域按禁养区管理,城镇、农村居住规划区已开始开发建设的,其相应范围内的限养区转为禁养区管理。
适养区为除禁养区和限养区外,经批准可以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应当符合: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离乡镇、村庄居住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500米以上;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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