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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今后政策出台得先过“公平关”

来源:齐鲁晚报 2018-01-27 13:5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泰安1月25日讯(记者侯海燕)1月25日上午,泰安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22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今后,泰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泰安市物价局局长段爱华详细解读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审查范围、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为

规范政府行政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精神,市政府立足泰安实际,制定发布了《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泰政发〔2017〕19号),对全市范围内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在审查程序上,各级、各部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凡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无需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报送;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物价、商务、工商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连同公平竞争审查结果,一并向社会公开。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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