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7日讯(通讯员 杨凯)为助推文明城市创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近日,泰安市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7〕43号),结合泰安市实际,对原《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出台了新的《暂行办法》。
新修订的《暂行办法》,加大了对各考核对象的考核力度,将一年一考核修订为半年一考核,同时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半年同比变化情况纳入了考核指标,还对各考核对象的调整系数作了相应的调整,建立起动态调整长效机制。
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既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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