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6日讯(通讯员 杜继祥)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享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本月起,泰安市首次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列入《劳动合同书》,这在山东省也是首家,此举将为职工享受公积金政策和职工维权提供政策依据。
在《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的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中,新增了“甲乙双方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应缴存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双方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内容(甲方为用人单位,乙方为劳动者)。
这一部分是新增到《劳动合同书》内的,把缴存住房公积金正式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这在山东省17个地市也是首家,开创了泰安市住房公积金史的先河。
对于此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列入《劳动合同书》,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市民在非公企业上班、一直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福利的权益,可以有理有据地向自己所在企业提出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泰安市非公企业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面比例还较少。此次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书》,将有力推动全市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
在落实劳动合同约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内容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相关条例、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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