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9日讯(记者 张越嘉)为健全完善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促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近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安仲裁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泰中法〔2017〕11号),强调要进一步推动民商事仲裁制度建设,切实发挥仲裁作为非诉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
《意见》共4项12条,明确了诉讼与仲裁衔接的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工作衔接内容、具体工作要求,强调了三项工作机制衔接内容:一是诉讼调解与仲裁调解衔接,全市各级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相关阶段引导当事人到仲裁委进行调解;二是促进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的有效衔接,明确规定了办理仲裁案件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标准、加大仲裁案件执行力度等;三是建立健全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规定市中院与仲裁委建立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实行业务学习培训研讨相互交流,资源共享。
目前,泰安仲裁委员会已就司法审查涉及的卷宗调档、仲裁规则中有关条款的理解把握等业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其他各项制度也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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